产假究竟你敢休多久?

  在杂志上电视里,你永远都能看到那些产后60天内就恢复完美身材的女明星,人气好像比以前更旺;而身边的朋友却可能打电话向你抱怨:我不过是休了3个月的产假,怎么再找一份合心的工作就变得那么难?

  且不说明星的生活和我们本来就挨不着,就是女明星之间,也照样同人不同命:同是日本的美女偶像,松岛菜菜子生完孩子之后广告商排着队上门,而广末凉子一当上妈妈,想演电视剧配角也得去“争取”……

  有多少资本,休多长产假,在这一点上,明星和我们,没有任何区别。

  休一个月

  这可不是传说中的女超人才能干出的事情。我所认识的安,就是生完孩子后31天回公司上班的。

  安的职务是杂志广告部经理。“我们这一行,竞争太激烈,消失50天以上,根本不会有人还记得你。”

  模特乔丹,这位英国的话题女王在生完孩子两周后就以性感装束高调露面——也难怪,在英国这么八卦发达的国家,不早点出来露露脸,她的娱乐事业也就OVER了。

  必备资本

  非常健康的恢复良好的身体。

  有能干的父母(或者公婆)帮自己带孩子,或是有足够的钱请到合适放心的育婴人手。

  超强的工作热情和心理素质,能克服对孩子的挂念。

  休三个月

  如果不想换一份新工作,生完孩子三月后回到公司上班,是许多职业女性的选择。

  对于一般的公司来说,女员工休三个月的产假是老板能够容忍的上限;而对于我们自己来说,这时候身体已经基本恢复,心理上也开始可以接受每天离开孩子一段时间。

  新加坡的一项调查就表明:虽然法律规定职业女性可以休6个月的半薪产假,但80%以上的女性会选择在四个月之内回到公司,因为“离开太久,就算可以回去,也不会有合适的位置了”。

  必备资本

  在一家遵守《劳动法》,且比较有人情味的企业上班。

  家里有比较坚强可靠的后盾,可以分担带孩子的重任。

  较强的身体及心理素质,能够较好地在母亲和职员的角色间进行切换。

  休六个月

  其实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我国,28岁以上的“高龄产妇”可以休5~6个的产假。但问题是,哪个老板会打心底里认同这样的条款呢?

  所以,尽管和晶可以在生下孩子6个月之后光彩照人地回到《实话实说》,但没有“铁饭碗”在手的新妈妈如果想有半年时间全心全意地照顾孩子,就得有重新找份工作的心理准备——而且还得能够忍受不是那么如意的职位和薪水。

  必备资本

  在政府部门、学校或大型国企工作。

  充足的积蓄。

  不那么强的事业心,能够克服对职场生涯停滞甚至后退的焦虑感。

  充足的积蓄。

  不那么强的事业心,能够克服对职场生涯停滞甚至后退的焦虑感。

  休一年以上长假

  最近,茱丽亚·罗伯兹放出话来:当妈妈后,起码要息影5年,好好享受为人母的快乐。

  哪个当妈妈的不想像她这样呢?只是要做到这一点,实在不容易。

  茱丽亚·罗伯兹是没有“单位”管着的(再宽容的单位也不太可能让女职员休一年以上的产假);她就算永远不工作了,现在的积蓄也足够她和宝宝过得舒舒服服;她也没有再就业的问题——5年后,她即便不这么红了,但随便干点什么,混点零钱花花总不会有问题……

  我们行吗?

  更重要的是,就算经济上不会有太大的压力,我们真的能够忍受在一年后的某一天,在某次朋友聚会上,突然发现自己已经听不懂别人在说什么了?

  必备资本

  有足够强大的经济基础/后盾。

  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本,可以在休息一两年后重新找到工作。

  极强的奉献精神,或者是完全厌倦了目前的职业生涯。

  延伸阅读:产假法规大汇总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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