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了,真的就不能辞退吗?

现实当中,在很多人的认识里面,似乎只要是女职工怀孕了,用人单位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就不能辞退该女职工。事实果真是这样的吗?先给出答案——不是的,然后再听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把其中的道理一一道来!

首先介绍一下,三期内女职工不能辞退,其实是源自《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6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4种就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但需注意的是,该条适用的范围只是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是说,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至6项的情形而终止,不在此限。

具体来说,即便女职工处在三期内,如果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与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诸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任一过失行为,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可以的。此外,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至6项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与三期内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能辞退三期内女职工,主要是就以下8种情形而言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需要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的;

8、劳动合同期满的。

对于上面的第8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如果女职工处在三期之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该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亦即应当续延至该女职工三期结束时终止。这算是一种特殊的情形。

除此以外,在辞退三期内女职工的问题上,法律对于女职工还有特殊保护吗?

其实还是有的。主要在于,如果是普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也是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2N),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是比较少的,一般是以支持赔偿金(2N)的情况居多。而如果是三期内女职工被违法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不同了,基本上还是以支持为主。以我们深圳为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该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这就是说,如果是三期内女职工被违法辞退,那原则上应当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样怎么就是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呢?

这就要说到三期待遇的问题了!在说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问:三期待遇中最核心的待遇是什么?是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吗?不是,其实最核心的是休息休假的待遇。

首先,如所周知,休产假是三期内女职工最重要的待遇。但大家不一定明白,其实这项待遇的核心是休假本身,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只是附带的。因为就休产假而言,只有休的是有薪假,那才能算是女职工享受的福利假。试想一下,如果休的是无薪假,那肯定就不能算是福利假,而只能视为“失业”几个月了。现实当中,有那种女职工产假没休完就回去上班的情况,无论其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这种情况下女职工一般都拿不到双份工资(产假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司法机关的裁判观点是,即便女职工是被迫提前结束产假回去上班的,一方面,该女职工有权不服从用人单位要求其提前结束产假回来上班的安排,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救济。总而言之,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才是第一位的,而获得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应以休产假为前提。此外,女职工提前结束休假回去上班,并非法律所提倡的行为。

其次,对于哺乳期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其实也还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女职工享有区别于其他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以上所列休息休假待遇,三期内女职工如果要享受得到,必须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这就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内女职工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的原因所在。理论上说,女职工在怀孕以后休产假以前被辞退了,如果她马上又能入职新的用人单位的话,那她完全可以在新的用人单位继续享受三期待遇。可事实上,现实当中一个孕期女职工,是基本上不太可能有用人单位愿意招雇的。正因如此,对于三期内女职工不得轻易辞退,尽量维持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才会那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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